据“北京日报”报道:暴雨蓝色预警期间乘坐地铁,被电梯口的挡水板绊倒骨折,乘客以运营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索赔27万余元。近日,北京房山法院经审理认定,地铁运营公司已采取合理警示与保障措施,乘客系因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导致摔倒受伤,最终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。
家住北京市某小区的周女士经常乘坐地铁出行。2025年8月适值北京雨季,在暴雨蓝色预警后,地铁运营公司设置挡水板应对防汛。一天,周女士在地铁站搭乘升降直梯时,右脚被设置在直梯门口的挡水板绊倒,摔倒在轿厢内。经诊断为左腓骨远端骨折等伤情。
周女士认为,挡水板既没有明显的警示标识,也没有地铁站工作人员提醒,自己受伤是地铁运营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。因此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各项费用27万余元。
地铁运营公司则表示,已通过铺设防滑垫、摆放黄色警示牌等多种方式向乘客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。监控视频显示,挡水板上有双色警示条纹和"注意脚下小心绊倒"警示文字,挡水板一侧还放置了黄色警示牌子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特殊天气出行时应比日常出行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,却因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摔倒受伤,该损害后果属于自身原因所致,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。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。周女士不服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
审理法官认为,"公共场所受伤必赔"的误区,本质上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片面理解。维权需依法、理性,不能因为"在公共场所受伤"就盲目索赔,忽视自身义务、转嫁自身过错。
来源 | 北京日报